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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2021-01-21                青财工字【2020】1316号


实施期限至2024年。《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4〕1960号)废止。

文件正文见附件





《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现就新修订的《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详细解读说明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
(一)起草目的及必要性。省财政厅于2014年通过青财建字〔2014〕1960号印发《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5年,该资金办法目前已失效。此外,财政部于2019年3月27日印发了新的《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一笔资金一个办法”,我们草拟了新的《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可行性及相关依据。本办法主要用于规范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资金,该资金今年已在省本级年初预算中,与促消费专项资金、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一起归并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促消费专项资金及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专项资金已分别单独制订资金管理办法)。
二、新旧办法区别
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作了以下改动:
一是支持方向。结合全省商务发展实际情况和全省商务工作重点,经与省商务厅沟通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建﹝2019﹞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 青政办〔202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