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高政发〔2014〕27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高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密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5日
高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
保 险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其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
鲁政办发〔2012〕6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 (
鲁人社发〔2013〕35号
)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
潍政办发〔2013〕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3〕13号)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衔接。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系,在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不得一次性补偿发放给个人或村集体。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建立同一个人账户,利用同一制度平台。
第四条对新征土地坚持先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应在征收土地报批之前足额拨付至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保专户,未足额拨付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批土地征收。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财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划拨和征地相关资料的提供等工作,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各镇(街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共同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范围为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七条征地后不实行调地安置的,征地所涉承包户的所有成员均为保障对象;实行调地安置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为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的名单由村(居)民委员会据所涉承包户实际统计并提供。
第八条保障对象中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
第九条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符合参保条件后,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按照相关程序记入本人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对象具体名单应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界定保险对象的时间,以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勘测调查后,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的业务指导;各镇(街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具体方案。
养老保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次征地的详细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数额、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信息及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应当由被征地村(居)民及其他参与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养老保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的,所属镇(街区)按有关规定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土地征收报批之前,市财政部门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开具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