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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海洋发展局关于实施《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渔业品牌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本细则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青岛市城阳区海洋发展局关于实施《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渔业品牌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城海发〔2022〕5号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2021年12月16日,区政府印发《城阳区推进乡村产业振兴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根据区乡村产业振兴专班 “尽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印发”的工作要求,制定了《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渔业品牌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请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按照本细则组织实施。


  附件:1.关于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渔业品牌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2.城阳区乡村产业振兴奖补(励)资金申请表


       3.城阳区乡村产业振兴奖补(励)资金汇总表


                          青岛市城阳区海洋发展局


                              2022年3月7日


  (联系人:苏世革、高伟   联系电话:87866335)


  附件1

城阳区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渔业品牌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城阳区政府《关于印发《城阳区推进乡村产业振兴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 青城政发〔2021〕32号)要求,制定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渔业品牌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新创建或国家、省、市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原(良)种场、农产品品牌成功的,在城阳区内注册的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二)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以进行财政奖励:


  1.自成功创建或复审国家、省、市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原(良)种场、农产品品牌通过后,至财政奖励发放前,拟奖励主体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2.自成功创建或复审国家、省、市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原(良)种场、农产品品牌通过后,至财政奖励发放前,拟奖励主体发生重大以上食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奖励发放前,拟奖励主体不再进行原生产经营的;


  4.其他符合不予以进行奖励的情形。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年度内通过渔业主管部门申报且获得国家、省、市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原(良)种场、农产品品牌的企业,最高分别奖励 8 万元、5 万元、3 万元。


  (二)对政策出台以前获证且有复审要求的国家、省、市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原(良)种场、农产品品牌,政策期内通过复审的,分别奖励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 区、街道办事处农业(渔业)部门指导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创建或复审国家、省、市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原(良)种场、农产品品牌,由区海洋发展局对年度内创建或复审结果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由申报主体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并填报城阳区乡村产业振兴奖补(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