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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1.第一条第2款失效;

2.第二条中“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人应向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失效。

3.第三条第1款、第3款、第4款失效或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五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本文第一条第2款失效;第二条中“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人应向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的内容失效;第三条第1、2、3、4、5款废止

为规范车船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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