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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01-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规范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4]10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公告如下:

  一、依法应当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机动车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向机动车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由行使法定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向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统一申报缴纳。

  二、已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当主动向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对纳税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应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按《 浙江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车船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