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和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价费〔2014〕2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发改服价〔2019〕491号)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 (
闽政〔2014〕24 号)规定,现将《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和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环保厅
2014年7月16日
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和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和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促进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开展,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 (
闽政〔2014〕24 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是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按规定应向政府缴纳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交易价格,是指合法拥有排污权的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租赁的价格,以及政府通过公开竞价、协议出让等其他方式出让储备排污权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