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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4〕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 ( 国办发〔2013〕109号)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鄂政发〔2011〕47号精神,加快我省现代种业建设步伐,增强种业创新和产业竞争能力,夯实现代农林业发展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思想认识
  (一)指导思想。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加快构建商业化育种创新体系,加速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整合种业资源,加强政策扶持,增加种业投入,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强省建设,为我省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林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根本性保障。
  二、强化政策引导扶持,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二)加快推进事企分开。积极推进改革,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改革后,在编工作人员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工作年限视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对完成企业化改革的科研院所或企业自建的企业化研发机构,支持其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强化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鼓励有实力的种子企业组建股份制研发机构或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鼓励科研机构或研发人员以技术、资源、人才等形式入股企业;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打破界限,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新布局的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对企业自主研发的推广面积大、增产增收贡献突出的新品种或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新技术实行后补助,调动企业创新积极性。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各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资金对种业予以优先扶持。加大农作物和林木种子工程建设力度,广泛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投入,支持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鼓励大型优势种子企业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集团。对企业兼并重组产生的增值、收益,土地所有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建立健全新品种示范推广网络,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和省级骨干企业加快新品种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合作,积极开拓国外种子市场。
  三、建立健全激励和保障体系,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五)建立科研成果收益分配新机制。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及省级财政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在各类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交易,严禁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私下交易其种业科技成果。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为种业科技成果实现价值、顺畅交易提供良好服务。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