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5〕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4〕6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到2020年,实现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建设“五个湖北”、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二)坚持改革创新。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渠道,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整合,发挥最大效益。
(三)确保公开透明。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强化规范管理。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三、鼓励支持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
(一)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联系群众密切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款捐物和提供志愿服务。全省性社会团体要发挥自身优势,在开展慈善活动方面作出表率。慈善组织要进一步面向困难群众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倡导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通过慈善一日捐、慈善公益宝、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或在慈善组织设立冠名基金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支持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鼓励开展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儿童早期家庭服务、文化体育等慈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参与慈善超市建设,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
(三)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
(四)落实和完善减免税费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对境外向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政策,并定期核定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对具备社会福利场所性质的慈善组织等服务机构,其福利性、非营利性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标准。对各类慈善组织公益性建设和服务项目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加大社会支持力度。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免费提供场地,按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优惠。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新闻媒体要安排一定时段、版面的慈善公益广告,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给予支持和费用优惠。
四、着力培育和规范慈善组织
(一)鼓励兴办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是现代慈善事业的重要主体,要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和社区慈善组织备案登记。各地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形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要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
(二)切实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管理和审计,确保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三)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引导慈善组织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要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四)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应按照协议和承诺及时将募得款物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捐赠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经捐款人同意,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五)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1.公开内容。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