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政发(2013)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民办普通高等教育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我省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促进全省民办普通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扩大办学自主权
(一)扩大招生自主权。年度增量招生计划向办学条件优良、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普通高校倾斜。办学规范、条件优良、管理严格的民办普通高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跨省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备案后,面向社会公布招生。支持民办普通高校根据学校实际确定专业招生批次。支持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开展普通“专升本”及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支持民办高职学校开展高职招生考试改革试点。
(二)扩大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科学定位、错位发展、办出特色。支持民办普通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学校办学特色定位,建立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除国家控制的专业外,民办普通高校按照教育部专业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本、专科专业。
(三)推进办学体制机制创新。支持民办普通高校开展试点学院改革。鼓励民办普通高校推进学分制改革,探索适合学校特点、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的教学管理制度。支持民办普通高校与公办高校、民办普通高校之间开展联合培养,探索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实现教师互聘、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支持民办普通高校与企业、院所、地方政府开展合作,探索校企、校所、校地联合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新机制。鼓励公办本科高校与民办普通高校联合开展专业硕士教育试点。支持民办普通高校申报“湖北省2011计划”,创建协同创新中心,申报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
二、完善扶持政策
(四)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建立财政扶持制度,从2014年起,各级教育、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民办普通高校纳入同级教育专项、科技专项扶持范围,重点用于支持此类学校的学科建设、教师培训、科学研究等。建立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推动高水平民办普通高校建设。有关部门在制定教育规划和安排教育项目时,应把民办普通高校纳入其中。
(五)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普通高校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开发适应民办普通高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鼓励银行办理民办普通高校非教学资产抵押贷款、学费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以及信用贷款。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自主向民办普通高校捐赠的,符合公益捐赠标准的准予税前扣除。支持民办普通高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发展教育事业。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的民办普通高校在校园用地、房产以及提供学历教育取得的收入等方面享受与公办普通高校同等的税收政策,在建设规划、用水、用电、用气、排污等方面享受与公办普通高校同等的收费优惠政策。民办普通高校举办者或出资人将所拥有的土地以原值过户到学校名下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和登记费;房屋过户到学校名下时,减半收取交易手续费。
(七)规范举办高校对所办独立学院提取费用的行为。举办高校投入独立学院的无形资产,应依法作价。无形资产占办学总投入的比例,由合作双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约定。举办高校在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高校时,不得以无形资产增值名义向独立学院收取费用。
三、保障办学权益
(八)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普通高校举办者应将提供给学校使用的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普通高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校园土地、校舍的教育用途,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审批的民办普通高校,目前办学积累达到一定规模但没有明确出资比例的举办者,根据其对学校发展贡献情况,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董事会(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定后,可一次性给予举办者不超过学校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和社会捐赠部分)15%的奖励,作为举办者的初始出资额。
(九)完善收费政策。民办普通高校的学费标准按市场机制调节。民办普通高校可根据办学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确定专业学费标准,向省级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十)保障学生权益。民办普通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以及升学、就业、创业、转学、考试、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档案管理、评奖评优、伙食补贴、公务员招考等方面,与公办高校学生享受同等权利。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十一)建立民办和公办高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