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境内铁路建设支持服务工作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5〕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省境内铁路建设的支持服务工作,加快推进新建、扩建铁路项目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抢抓机遇加快铁路建设的重要意义
铁路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加快推进铁路项目建设,对于完善国家铁路网结构、改善我省综合交通运输条件,推动“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深入实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方便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期,国家安排我省境内开工建设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武汉至西安客运专线汉十段、武汉至九江客运专线、郑州至万州铁路、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铁路等一批铁路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抢抓国家加快推进中西部铁路发展的重大机遇,将加快铁路建设作为贯彻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重要举措,积极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确保我省境内铁路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二、认真落实支持铁路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征地拆迁组织协调。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支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铁路办)负责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铁路沿线地方政府是实施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的各项具体工作。省铁路办组织协调铁路建设单位分别与省国土资源厅及沿线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铁路建设单位和沿线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做好勘测定界、实物清点、补偿兑付和建设用地报批等工作。地方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以“包任务、包进度、包费用”方式做好征地拆迁及安置等工作。
1.征地补偿。铁路项目永久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执行;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费用按政策规定办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勘测定界费、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费、咨询服务费、土地登记费等政策性或服务性费用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工程建设形成的边(夹)角地等无法耕种或利用的土地,面积由路地双方共同核定并从严控制,以只补不征方式按永久性用地标准予以补偿;改移道路(渠、涵)用地及居民、企事业单位搬迁安置用地纳入铁路工程用地报批。居民安置宅基地、企事业单位还建用地由当地政府按乡(镇)、村的规划统一调剂,尽量不占用耕地,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减轻拆迁户的经济负担。
2.房屋征收与补偿。沿线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严格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执行。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评估确定。沿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综合单价,由省发展改革委商沿线地方政府提出包干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包干总量之内,由沿线地方政府根据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分类制定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并抓好实施。
(二)临时用地管理。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共同协商选址,依法办理临时用地租用手续,签订临时用地租用协议。临时用地补偿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计算,由施工单位补偿给土地权属单位。临时用地尽量不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工程建设完工后,铁路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复垦工作。
(三)占用征收林地管理。铁路建设需占用征收林地的,由铁路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的,由施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费用,占用期满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规定收取。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移植方案应当征得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费用由铁路建设单位承担。
(四)水利设施恢复及水土保持。铁路建设需改移或拆迁水源、排灌渠道、防汛道路、水电和防汛通信线路、水文测报等水利工程设施时,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兴建与原工程设施相当的替代工程或按规定作价补偿。水土流失防治由铁路建设单位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程竣工后依法办理验收。工程建设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或需拦河、跨河、穿越蓄滞洪区的,建设方案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按审批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省确定的标准收取。
(五)道路交叉及管线迁移。铁路施工需跨越或下穿公路,应满足公路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交通运输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技术方案的审查审批,并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公铁双方应相互理解支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湖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3〕100号)和《关于调整湖北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3〕97号),解决临时占道、设施补偿等问题。公路上跨铁路的桥梁由铁路、公路部门联合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高速公路桥梁移交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管理,普通国省道桥梁移交省级公路管理部门管理,农村公路桥梁移交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桥梁移交后,铁路部门要支持桥梁管理单位做好养护工作,及时免费办理桥梁维修改建的相关手续。铁路施工需迁改电力、通信、广电、石油(天然气)等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