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创新发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8〕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
国办发〔2017〕11号)、《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精神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湖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创新发展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服务区域实体经济。将区域性股权市场打造成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科技型、创新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加快成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平台。
(二)促进规范创新发展。坚持规范与创新发展并重的原则,以创新驱动引领市场新起点,助力区域性股权市场高水平发展;同时,严格监管、加强自律,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市场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对接全国资本市场。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性市场密切对接,提升挂牌企业质量,夯实多层次资本市场基础,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等全国证券市场培育和输送挂牌上市企业资源。
(四)持续完善市场功能。做好顶层设计,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持续创新,不断拓展市场功能,高标准建设集融资、融智于一体,市场功能完善、服务方式灵活、运行安全规范、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区域性股权市场。
二、功能定位
(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主要功能。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小微企业规范培育的园地和融资融智中心,是各级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具有“企业形象展示厅、企业融资蓄水池、企业上市预科班、企业发展助推器”等功能作用。
(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省唯一的运营机构,是为湖北省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负责依法依规组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各项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保障市场规范稳定运行。
三、规范发展
(一)严格依法依规运作。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各项活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业务及监管规则、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监管实施细则,严禁开展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单只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融资或转让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办法,规范运营机构、托管挂牌企业、投资者、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市场行为。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与转让、账户管理与登记结算、中介服务及相关行为应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培育合格投资群体。严格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合格投资者应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并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单只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
(四)完善市场信息管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信息系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运营机构及开立投资者账户、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有关机构要按照规定向省金融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信息,并将有关信息系统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五)严禁从事跨区域经营。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湖北省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已开展相关业务的,要按照国办发〔2017〕11号文件要求,积极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限期清理、妥善处置。
四、监督管理
(一)属地监管。湖北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本省运营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省国资委负责督促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抓好制度设计,对挂牌条件、挂牌程序、信息披露、投资者准入、监管和风险控制等作出明确规定,确定市场相关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省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能进行行业管理。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员机构、挂牌企业等市场参与主体实施日常监管,负责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二)协同监管。湖北证监局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和监管规则及相关授权,对湖北省运营机构规范发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湖北省政府金融办等相关部门与湖北证监局建立协作机制,强化监管合作及信息共享,防止监管空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三)自律管理。运营机构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实施自律管理,负责制定和报备市场管理、诚信档案、投诉处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自律管理规则,实时监控市场业务活动,及时进行信息报送和重大事项报告。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中介机构等各类市场参与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自律管理规则,规范行为、公平竞争,共同保障市场规范、稳定、高效、有序运行。
五、支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