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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7〕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7〕43号)精神,全面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发挥科技创新在县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强化科技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对接,深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培育新动能、发展新经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县域创新驱动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管理体制机制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基础在县域,活力在县域,难点也在县域。推动省市县联动,建立适应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体系,科学谋划创新发展工作格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县域创新发展的第一资源,坚持“创新驱动、人才为先、需求导向、差异发展”的基本原则,整合优化县域创新创业资源,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县域创新创业格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的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机制,健全科技管理服务体系,强化科技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深入实施“科技行政服务能力大提升工程”,提高科技部门管理和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以创新驱动为导向的县域“科技创新综合指数”,引导县域经济创新驱动发展。继续坚持市州县科技创新综合考评,及时通报科技创新工作考核优秀的县(市、区)和科技创新进位工作考核优秀的县(市、区),并给予奖励;强化综合考评的激励导向机制,将科技创新综合考评结果作为县域党政领导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二、加大县域创新投入力度

  支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应用示范于县域,引导财政资金向县域创新工作倾斜。加大科技惠民专项和基层科技服务能力建设专项支持力度。

  将科技作为县域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或创投引导基金,基金规模一般不少于3000万元,重点支持县(市、区)孵化器在孵科技创业企业发展。加强对县域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县域新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奖励。

  三、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向县域集聚

  加大科技特派员专项、“三区”科技人才专项财政支持力度,每年引导1000名科技人员服务县域创新,培育一批县域科技人才。

  鼓励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通过自主创业、技术入股分红、成果转让、科技服务等多种方式取得收入,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在县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可优先获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支持。对考核为优秀的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在表彰奖励、职称评聘、职务(岗位)晋升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大力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引导大学生到县域实习实训、就业创业。依托“湖北省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计划”等大学生创业项目,支持大学生在县域创新创业。推动“省双创战略团队计划”“人才创新创业平台计划”等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向县域倾斜。鼓励和支持“千人计划”“百人计划”专家在县域创新创业。深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

  认真组织开展“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活动,组织动员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县域创新发展之中,加速科技人才和科技成果向县域流动与转化。

  四、完善县域科技创新载体

  “十三五”期间,推动建设30个以上省级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乡镇,争取5个以上升级为国家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乡镇,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推动70%以上的县域建设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农业科技园区。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及时通报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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