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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1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补齐农业科技创新短板,构建完善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确保到2020年,全省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为现代农业发展转方式、调结构、上台阶提供有力支撑,现就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培育创新主体。激活科研单位创新活力,对科研人员实行岗位管理,拿出不低于20%的岗位用于设立“创新岗”和“流动岗”,支持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以兼职、合作、交流等形式合理流动,并取得合法报酬。农业高校、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省委管理的干部,以及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完成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奖励。农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保留编制、身份、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可回原单位。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三区”科技人才计划。着力培育农业企业创新主体,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普惠性财政奖励等政策在农业企业的落实。鼓励农业企业与农业高校、科研院所实行产教学研合作,开展技术攻关,培养实用创新人才,并按政策给予支持。

  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科研院所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非在编项目人员的劳务费,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可从间接费用中支出承担项目人员的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可达60%。对于省内企业委托高校院所研发项目经费,高校院所在收取管理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研发团队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对于获得国家或国际发明专利,并在生产上大规模转化应用的成果,由地方政府统筹资金予以支持。

  三、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围绕优势和特色产业发展,鼓励农业科研院校、农技推广部门、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联合建设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试验示范基地,给予政策扶持。支持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潜江市等率先创建国家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鼓励各地政府、龙头企业依托本地科技人才和产业优势,积极争创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支持各地强化对科技资源的统筹配置,以县域为单位、以产业链为载体,整合相关科技资源,集中力量开展科技协同攻关研究、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着力增强县域农业创新能力。到2020年,建成省级以上农业科技重点实验室不少于30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少于100家,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不少于55家。

  四、加强种业创新。围绕渔业、畜牧业、水稻、小麦、油菜、茶叶等优势农产品,提高种业创新和保障能力。支持多倍体水稻研发攻关,支持水稻南繁基地、油菜北繁基地建设。加强畜牧业和渔业新品种选育,提高养殖业的生态和经济效益。到2020年,培育育繁推一体化种业创新企业10家以上,每年育成符合绿色农业发展要求的新品种20个以上。

  五、创新种植业生产模式。加强以稻田综合种养、水稻“一种两收”等为主的“粮食作物+”绿色高效生态模式创新,开展饲用农作物生产和转化利用技术研究推广。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开展耕地质量监测保护,实施果茶菜有机肥替减化肥、中低产田改良、绿肥种植等地力培肥技术措施。开展以物理防治、生物防治为主的农作物绿色防控技术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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