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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内财税[2010]19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财税[2011]2403号)规定,本文第一条有关地方油气企业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的规定自2011年12月12日起失效。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1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我区地方油气企业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根据原油、天然气产品结构实际变化情况每年进行调整。经研究,目前我区地方油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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