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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加强新型储能电站规范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加强新型储能电站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有关电力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按照《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粤府办〔2023〕4号)、《广东省促进新型储能电站发展若干措施》(粤发改能源函〔2023〕684号)和《广东省独立储能电站建设规划布局指引》(粤能电力〔2023〕36号)等有关要求,加强我省新型储能项目规范管理,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规划和计划管理

  (一)省将新型储能发展纳入省级能源电力规划统筹管理,省能源局根据能源电力发展规划、新能源规划布局和电网运行实际情况,会同广东电网公司开展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布局,并结合实际情况定期滚动调整布局方案。

  (二)各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电网企业,每年初根据全省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布局方案,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统筹考虑本地区项目建设需求和技术、土地、安全、并网等条件,制定本地区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不包括用户侧储能),并于每年3月底将本地区年度建设计划上报省能源局。2023年度新型储能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于今年7月30日前上报。

  (三)年度建设计划应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技术方案、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和投产时间等基本信息。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清晰的功能定位,技术方案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并承诺在当年年底前开工建设。各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依法依规办理各项手续,按月汇总项目建设进度报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按要求将项目进展情况纳入省政府督查事项台账,并会同有关单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

  二、规范做好项目备案和储备管理

  (一)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建设条件论证和市场需求分析等工作,落实并网接入条件。

  (二)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和备案机关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视情况组织核查,督促项目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对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依法依规取消项目并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

  (三)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全国新型储能大数据平台,按《广东省能源局转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正式启动全国新型储能大数据平台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按时填报信息,采用项目库管理方式做好项目储备。

  三、加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管理

  (一)新型储能项目的设计、建设、安装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承担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项目设计文件关于安全设施的配置应满足工程施工和运行维护安全需求。主要设备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优选安全、可靠、环保的产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

  (二)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加强监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电站安全建设投入,定期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新型储能电站投产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通过电站消防验收。

  四、认真做好并网运行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