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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3〕4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新型储能电站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3〕684号),提升我省新能源消纳能力,保障电网稳定运行,现将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储能配置方式

  新能源发电项目可采用众筹共建(集群共享)、租赁或项目自建等方式落实储能配置。

  (一)众筹共建(集群共享)方式。由发电企业或发电企业与社会资本组成联合体投资建设储能电站,发电企业通过与联合体签订容量分配合同等方式确定落实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容量。

  (二)租赁方式。由发电企业与储能企业自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覆盖项目运营全生命周期,可分期租赁,每期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

  (三)自建方式。由新能源发电项目在电源项目场站内或附近自行组织建设。

  从节约用地、规模效应、风险防控等因素考虑,鼓励新能源发电项目采用众筹共建(集群共享)和租赁的方式配置储能;对确不具备上述两种储能配置条件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暂可采用自建方式落实储能配置。

  二、关于新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