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1]96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为建造
房地产开发项目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开发产品完工前发生的利息费用,应计入
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予以扣除。
二、平度和莱西两市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房”的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原来的4-5%调整为5%。
三、对符合《
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青地税发[2008]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