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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年7月11日                                            市政办发[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力度,坚决堵塞存量房交易活动中“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推进依法治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1〕6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税[2011]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

  第三条 发生存量房交易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缴纳契税、不动产交易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申报纳税按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