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7〕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予以修改。予以修改的文件应按要求推动修订工作,在修订完成前暂时保留,其中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的内容不再执行;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7〕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35号)等文件精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助推我省全面深化医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市场机制下的药品采购新机制
(一)建立全省统一的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采购管理平台。
1.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的原则,建立功能完善、多方参与、互补并存、数据共享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综合平台,主要承担阳光交易、信息服务、综合监管等职责。
2.探索引入第三方药品交易机构,作为省级采购平台的补充,受采购主体委托,可承接公立医院带量采购、集团采购和在线交易、集中结算等具体采购工作。
3.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第三方药品交易机构,并经省政府批准后确定。第三方交易机构的药品带量采购、在线交易等数据,须上传到省级采购平台,通过省级采购平台与国家药品采购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二)实行药品采购准入制度。省级采购平台实行“采购准入”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合规产品,承诺遵守交易规则、具备相关资质、接受准入规则,均可挂网,供公立医院自由选择。药品购销双方作为交易主体,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自主、平等地在交易平台直接交易。
(三)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1.实行采购目录管理制度。各级公立医院按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编制采购计划,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采购计划后,编制年度公立医院采购目录,采购目录分为限价采购目录、参考价采购目录、固定价采购目录、其他采购目录。
2.实行挂网价格分类管理制度。限价采购目录为按采购目录的药品品规采购金额排序,占比累计不低于80%的药品品规,实行限价管理,医疗机构与挂网企业议价的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限价。参考价采购目录包括临床用量少、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非专利药、急(抢)救药、基础输液等临床必须、采购金额少、供应不足或短缺的药品,实行参考价管理,医疗机构与挂网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议价采购。固定价采购目录包括国家和省级谈判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定价采购目录药品按照统一价格采购,不再议价。对暂未纳入国家谈判的专利药和独家生产的药品,探索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并做好医保等政策衔接。其他采购目录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国家现行政策管理。
3.实行挂网价格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省级采购平台的药品挂网价(限价、参考价)实行动态调整,参照国内各省(市)省级药品交易平台药品价格变化情况,采取定期联动调整、依企业申请调整、依实际采购价格监测等方式调整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价,确保我省药品挂网价格在全国保持较低水平。
(四)实行药品带量采购。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由公立医院明确药品采购量,并落实采购资金,与药品生产企业通过省级采购平台直接交易。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培育集中采购主体。充分发挥药品批量采购、量价挂钩的优势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组织、指导、协调作用,鼓励各地、各公立医院采取以量换价、以量控价、以量保供等措施,确保药品价格合理、保障供应。推进建立医疗联合体集中采购,探索大型公立医院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