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7〕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27日
湖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是全面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力举措。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6〕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全面实施《湖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精简高效,衔接顺畅。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排污收费及环境保护税征收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
公平公正,一企一证。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按照所在地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多排放多担责、少排放可获益。向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
权责清晰,强化监管。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公开透明,社会共治。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三)目标任务。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造纸两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有机衔接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和要求
(四)有机衔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分解、落实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方,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五)有机衔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有机衔接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是企业排污权的体现形式。湖北省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获得和交易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6号)规定执行。
(七)有机衔接环境监管执法要求。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46号)要求,经省、市(州)、县(市、区)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
(八)有机衔接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制度。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法做好衔接。交换共享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和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
三、规范排污许可证发放
(九)明确排污许可证核发主体。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纳入行政审批局职责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核发。各市(州)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含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
(十)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排污许可证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程序、排污许可证样式、信息编码和平台接口标准、相关数据格式要求等规定核发。各地现有排污许可证及其管理应按国家统一要求及时进行规范。根据需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要求,制定湖北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有关管理和技术文件。
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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