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3〕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8月17日

湖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

  医改实施三年多来,我省全面推进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覆盖范围,初步建立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运行新机制。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医改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 国办发〔2013〕1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湖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

  (一)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修订完善《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11〕25号),坚持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完善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严格执行国家新颁布的基本药物目录,及时增补本省非目录药品目录。省增补药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从严控制数量,优化品种结构,坚持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医并重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使用情况,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和慢性病、成人和儿童用药及与公立医院用药的衔接,重点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反映的专科药品品种不足问题,减少使用率低、重合率低的药品,规范标准剂型和规格。省人民政府统一增补本省非目录药品目录,各地不得自行增补。

  对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按照国家统一定价采购。对独家品种基本药物,国家统一定价的,可参照国家统一定价采购,或者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方式确保供应。

  基本药物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对于经济技术标评审,要针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将企业是否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对于商务标评审,针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严格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激励企业提高基本药物质量。

  (二)改善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基本药物配送原则上由中标生产企业自行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发挥邮政等物流行业服务网络覆盖面广的优势,支持其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参与药品配送。完善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着力解决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配送问题。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

  (三)保障基本药物采购资金支付。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构设立基本药物专用账户,有效发挥省级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的作用。坚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结算。省级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情况,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查处和清退,并充分运用公示等有效手段,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凡不能按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供应和配送药品的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经约谈后仍达不到正常运行要求的坚决予以清退。凡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本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建立招标采购评审专家诚信记录,规范招标采购过程评审行为,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和社会监督力度。

  三、加强基本药物使用和监管

  (一)加强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化管理。省级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基本药物情况的监督与考核;加强对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有关知识培训和用药行为的考核,并将规范用药作为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二)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有效考核并给予足额补偿。

  (三)农垦、林业等系统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公立医院)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可参照执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具体办法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另行制定。

  (四)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严格基本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广告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生产企业,规范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加大违法药品广告的查纠力度。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从生产出厂到使用全过程电子监管,加大对重点品种全项目监督检验力度,检验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

  四、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

  (一)深化编制和人事改革。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城市规模的变化,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合理核定和统筹安排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并根据需要在县(市、区)编制总量范围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合理配置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岗位,适当提高护理人员岗位比例。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其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持续稳妥地做好未聘人员的多途径安置。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加强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创新考核制度,将服务质量数量、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将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次均费用及增长幅度、平均住院日、实际自付医疗费用占比、住院人次数占总诊疗人次比例等监测指标纳入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医务人员收入等挂钩。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

  (三)实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采取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方式产生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由主管部门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并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

  (四)提高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结合医务人员工作特点,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五)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与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绩效工资。收入分配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地方政府给予周转房等生活保障,在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按规定落实津补贴政策;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卫生部门会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一)落实财政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各地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地方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省级财政部门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困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招聘给予适当补助。

  (二)完善财政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各地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补助机制。省级财政部门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同时加大对困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各地要统筹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财政补助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鼓励各地探索按服务数量或服务人口定额补偿的方式落实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央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下拨。省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分级负担政策比例,足额落实本级财政应安排的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随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先预拨后考核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财政部门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

  (四)规范实施一般诊疗费。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10元左右。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患者,一般诊疗费由个人自付。在保证不增加基本医保参保患者费用负担的前提下,结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加强总额控制。

  (五)发挥基本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合理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稳步提高基本医保门诊统筹补偿水平,根据基金筹资水平及时调整补偿政策,逐步提高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医保支付比例继续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

  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以维护辖区居民健康为中心,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能,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进行技术指导、药品器械配送管理;协助县级卫生部门组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经县级卫生部门审核后公示,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乡村医生聘用的依据。全面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二)支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做好城镇化和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原则上每个建制乡镇要有1所政府办达标乡镇卫生院,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万~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十二五”期间,统筹国家投入资金,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投入,重点支持边远山区、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建设,到2015年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