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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妥善安置孤儿,积极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各地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全省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要充分发挥兜底作用,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弃婴得到妥善安置、良好抚育。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财政部门要为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落实养育经费。

  (三)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可酌情给予劳务补贴。

  (四)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进一步完善涉外收养办法。

  二、以保障基本生活为重点,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我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孤儿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现行筹资渠道和保障方式,统筹安排好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从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不足部分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等多渠道筹集,确保孤儿基本养育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原已享受标准加上级补助资金后超过最低养育标准的不予削减。社会各界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款物要直接用于儿童养育支出,不得冲抵福利机构行政事业经费。各地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核拨和发放程序,严格建立孤儿基本养育保障监督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推行社会化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二)提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确保孤儿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孤儿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和儿童大病医疗救助慈善基金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参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开展孤儿身心健康教育和咨询辅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要定期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孤儿接受健康管理情况,保障孤儿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教育保障政策,真正惠及每一个孤儿。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保障孤儿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全面实施孤儿免费义务教育,不断提升孤儿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学校或有条件的地方由学校实施送教上门,为其提供特殊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力度,将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优先免费满足孤儿需要,将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的使用优先向孤儿倾斜。

  (四)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法规,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要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依托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了解就业需求,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要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加强住房保障和服务工作,确保孤儿住房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在资金补贴、建设标准、施工组织、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充分利用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政策,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等筹措孤儿建房资金,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确保住房安全。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配租、配售,在楼层位置、户型挑选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孤儿家庭,当地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