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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城管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城管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发改规〔2021〕1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市区各停车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锡市公安局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锡市城市管理局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利用价格杠杆优化停车资源,进一步完善差别化停车收费机制,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停车设施经营者)以及接受服务的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和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一)公共停车设施,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含道路停车泊位)和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二)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等内部使用的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四条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城市道路泊位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下列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2.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活动中心等配套停车设施;

  3.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4.违法、事故及被救援机动车停车设施;

  5.超限超载货物卸驳载机动车停车设施;

  6.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公共停车设施。

  (三)下列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停车设施;

  2.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四)住宅小区配建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按照《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统一办法、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和调整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形式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服务收费的备案管理。

  第六条  根据交通和商业状况、停车设施配套建设等因素,市区机动车停放划分为核心片区、中心片区、外围片区三类区域。区域划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城管、公安部门根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及停车供需矛盾等因素划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夜经济路段范围由市城管会同公安、发展改革、交通部门共同发布,并根据公共交通状况适时动态调整。

  第七条  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遵循“拥堵区域高于非拥堵区域、高峰时段高于空闲时段、长时间高于短时间、路内高于路外、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按不同地段、时段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  停车服务收费采取计时、计次或包月(季、年)的计费方式。

  (一)计时收费

  1.道路停车泊位收费计时单位为半小时,其他停车设施(计次除外)收费计时单位为1小时,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

  2.停车时间在一个时段内,按照该时段标准收费。

  3.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4.超过24小时重新计费。

  (二)计次收费

  每次最高时限为24小时,超过24小时重新计次。

  (三)包月(季、年)收费

  车辆长期停放,可以实行包月(季、年)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优惠收费标准。

  支路停车泊位对周边居民或单位实行包月(季、年)优惠政策,具体路段区域由市城管部门会同住建及属地街道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九条  经交通、城管等部门认定的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等换乘停车设施(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优惠政策,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对停车矛盾突出或高峰与空闲时段特殊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征询同级城管等管理部门意见后审核确认,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差异化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在国家法定放假调休休息日、旅游旺季双休日期间,景区、公园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城管会同公安部门、属地街道同意设置的景区、公园周边机动车停放临时疏导点,参照对应景区、公园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独立专业机械立体(住宅区域除外)停车设施收费可在同类别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各类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整频率不得小于2年。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在道路停车泊位20:00至第二天7:00停放的车辆(夜经济路段经批准可缩短免费时间,5月—10月免费时间为00:00—7:00;其他月份免费时间23:00—7:00);

  (二)在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办理公务、业务,需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停车设施内临时(2小时以内)停放的车辆;

  (三)进入景区、公园、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停车设施30分钟内临时停放的车辆;

  (四)进入医院停车设施45分钟内临时停放的车辆;

  (五)进入上述以外的各类收费停车设施15分钟内临时停放的车辆;

  (六)进入各类停车设施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等特种车辆;

  (七)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1小时以内的残疾人合法驾驶的非营运车辆;

  (八)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1小时之内临时停放的新能源汽车,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参照执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车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五条  设置免费停放时间的收费停车设施,停车服务计费时间从免费停放时间结束后开始起算。

  各类停车设施可自行设定每日免费停放次数,但每个自然日内对同一车辆免费停放次数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六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内部专用停车设施免费向社会开放。如确有管理要求需适当收费的,收费标准参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车辆临时停放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鼓励尝试“潮汐式停车”方式,由城管、街道牵头,组织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与医院、学校等单位签订机动车停放服务协议,引导居民小区、医院、学校利用时间差交换资源,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效率。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书面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十九条  停车服务首次收费或变更收费标准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按要求填报停车设施收费备案相关内容,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并向社会公示。为方便停车设施经营者,停车服务收费备案可通过网上办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各类停车设施设置应提供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出具的书面意见;

  (二)停车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

  (三)停车服务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自治、租赁、委托管理等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停车设施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停车设施停车泊位平面简图;

  (六)价格信用承诺书;

  (七)其他相关材料。

  区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后,应按照相关备案管理规定,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勘查、明确定价形式及收费标准、设定备案有效期,备案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一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停车收费公示牌应标明:收费单位名称、停车设施地点、泊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优惠政策、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停车收费公示牌分两种颜色: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采用绿色公示牌。

  第二十二条  收费停车设施应当配备合格的电子智能停车计费管理系统并进行定期检测。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但及时采取人工计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与停车服务收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停放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二)擅自改变计费办法、扩大范围、重复收费;

  (三)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方式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

  (四)通过误导性标示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

  (五)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或者明码标价不规范;

  (六)不执行优惠减免政策;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及收费、缴费的信用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恶意逃避缴费车辆停放者的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约束、惩戒,对严重违法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法实行市场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增值税发票。不能提供合法收费票据的,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也可向相关部门或停车设施管理单位举报。

  第二十七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本地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锡价规〔2018〕82号)、《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锡价规〔2018〕8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

  2.《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1


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

核心片区

京杭运河、太湖大道、沪宁铁路和春申路围合区域;贡湖大道、具区路、立信大道、高浪路围合区域。

中心片区

核心片区以外,沪宁高速、雪梅路、京杭运河、望虞河、太湖、梁溪河、梁湖路、钱荣路、锡宜高速围合区域;

锡澄高速、金惠路、锡澄路、江阴界围合区域;

锡东大道、锡山大道、吼山南路、锡沪路围合区域。

外围片区

核心片区、中心片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附件2

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干道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政府定价)

车型

区域

停 放 时 间

收 费 标 准

小型车

核心片区

高峰时段

7:00—9:00

5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17:00—20:00

非高峰时段

首小时以内

3元/半小时

首小时以外

4元/半小时

中心片区

首小时以内

2元/半小时

首小时以外

3元/半小时

外围片区

首小时以内

1元/半小时

首小时以外

2元/半小时

备注:小型车参照车型为蓝/绿牌照车,中大型车参照车型为黄/黄绿牌照车。中大型车停车收费标准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二、支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政府定价)

车型

区域

停 放 时 间

收 费 标 准

小型车

核心片区

高峰时段

7:00—9:00

4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17:00—20:00

非高峰时段

首小时以内

2元/半小时

首小时以外

3元/半小时

中心片区

首小时以内

1元/半小时

首小时以外

2元/半小时

外围片区

首小时以内

0.5元/半小时

首小时以外

1元/半小时

备注:小型车参照车型为蓝/绿牌照车,中大型车参照车型为黄/黄绿牌照车。中大型车停车收费标准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三、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车型

收 费 标 准

小型车

5元/辆.小时

12小时至24小时按12小时标准收费;超过24小时重新计算。

中大型车

10元/辆.小时

1.小型车参照车型为蓝/绿牌照车,中大型车参照车型为黄/黄绿牌照车。

2.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幅度不限。


四、景区、公园配套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收费标准(按客流、车流量划分)

灵山、拈花湾、鼋头渚、

惠山古镇

三国城、水浒城、梅园、
蠡园、动物园

其他景区

平时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放假调休休息日期间

平时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放假调休休息日期间

平时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放假调休休息日期间



15元/辆.次

30元/辆.次

15元/辆.次

20元/辆.次

4小时以内
5元/辆.次,
超过4小时
8元/辆.次。

4小时以内8元/辆.次,超过4小时15元/辆.次。

中大型车

20元/辆.次

20元/辆.次

4小时以内8元/辆.次,超过4小时15元/辆.次。

4小时以内10元/辆.次,超过4小时20元/辆.次。

1.小型车参照车型为蓝/绿牌照车,中大型车参照车型为黄/黄绿牌照车。

2.计次收费的,不满24小时按24小时计算,每24小时为一次。

3.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幅度不限。


五、医院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车型

停放时间

收 费 标 准

小型车

4小时以内

5元

不足4小时
按4小时计算

12小时至24小时按12小时标准收费,超过24小时重新计算。

4小时以外

2元/小时

不足1小时
按1小时计算

1.小型车参照车型为蓝/绿牌照车,中大型车参照车型为黄/黄绿牌照车。中大型车停车收费标准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2.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幅度不限。


六、政府性投资非道路停车设施、社会事业性单位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车型

区域

停放时间

收 费 标 准

小型车

核心片区

2小时以内

6元

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12小时至24小时按12小时标准收费;超过24小时重新计算。

2小时以外

4元/小时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中心片区

2小时以内

5元

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2小时以外

3元/小时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外围片区

2小时以内

3元

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2小时以外

2元/小时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1.小型车参照车型为蓝/绿牌照车,中大型车参照车型为黄/黄绿牌照车。中大型车停车收费标准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2.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幅度不限。


七、违法、事故及被救援机动车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车  型

收 费 标 准

2吨(含)以下或10座(含)

以下

30元/辆.次

不满24小时按24小时计算;

每24小时为一次。

停放时间超过10天后,标准减半。

2—15吨(含)或10座—40座(含)、40英尺(含)以下

集装箱

40元/辆.次

15吨以上或40座以上、40英尺以上集装箱

50元/辆.次

摩托车

10元/辆.次

备注: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幅度不限。


八、超限超载货物卸驳载机动车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车  型

收 费 标 准

10吨(含)以下或车长15米(含)以下

3元/辆.小时

4小时以外每小时2元/辆.次;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24小时重新计算。

10吨—30吨(含)或车长

15米—25米(含)

4元/辆.小时

30吨以上或车长25米以上

5元/辆.小时

备注: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幅度不限。




《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01-18 来源: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容概述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有效保证基本停车需求、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着力健全“规范有序、分类施策、全面覆盖”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有效保证基本停车需求、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着力健全“规范有序、分类施策、全面覆盖”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修订了《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我市现行停车收费政策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进一步调整和优化。

  一是私家车保有量增长迅猛。目前市区私人汽车拥有量达到99万辆,近三年年均增长率超过15%。

  二是停车供需比不足。无锡市区停车总泊位134.7万个,车辆121.3万辆,市区停车供需比为1.1,低于1.2-1.5的经验值,停车供给数量有所不足,此外停车供需空间上的失衡,进一步加剧了停车矛盾。

  三是原有价格杠杆效应不明显。汽车保有量增速远远快于停车泊位建设速度,随着核心片区道路停车泊位的减少,停车矛盾日益突出,在公共停车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需要增加停车资源,加快停车泊位建设,同时必须运用价格杠杆调节需求,使停车资源的使用更加公平、更加合理、更加可持续。

  为此,以缓解停车难为总体目标,借鉴国内外城市的先进经验,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分类别、分时段、分地区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标准显得十分必要。通过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办法,运用价格杠杆引导市民在核心片区尽可能选择公共交通出行,优化交通出行结构,从而减少核心片区机动车流量,降低路面交通饱和度,提高道路通行速度,缓解核心片区交通拥堵和停车难状况。

  二、调整优化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的目的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调整优化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的目的:通过调整优化差别化收费政策,积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一方面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资源和公共道路资源的有效利用;另一方面引导车辆向非道路和非核心片区分流,减少道路停车,缓解核心片区交通矛盾;同时充分运用价格杠杆吸引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所,增加停车泊位的有效供给,逐步缓解停车难、行车难矛盾。

  调整优化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的基本原则:一是体现公共利益优先。通过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引导社会合理用车、理性用车,促进有序停车,减少乱停乱放,维护良好的公共停车秩序。二是实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道路属于公共资源,公共资源应当“谁使用、谁付费”,公共资源越稀缺,使用时间越长,支付费用就应该越多。三是进一步缓解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的状况。通过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引导车辆向非道路和非核心片区分流,减少道路停车,促进道路通畅,缓解核心片区停车供求矛盾。四是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公共停车场建设。通过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增加停车泊位,缓解停车矛盾。

  三、调整优化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顶层设计,创新政策举措,改进管理方式,按不同地段、时段实行更为精细的差别化收费政策。

  一是改进区域及道路划分方式。考虑到随着城市框架的拓展延伸,城市核心片区已由单中心演变为多中心,因此打破圈层设置,将原办法的停车区域由城市核心片区向外围扩展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三个圈层,改为根据自规部门编制的我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2016-2035)及停车供需矛盾等因素,将停车区域划分为核心片区、中心片区、外围片区三类区域,市区可划分有多个独立的核心片区和中心片区。同时,参考部分城市的做法,将城市道路进一步细分为干道和支路。

  二是改进时段划分方式。在时段划分方式上,不仅有日间(7:00—20:00)与夜间(20:00—7:00)的区分,日间还有高峰时段与非高峰时段的区分,高峰时段执行最高收费标准,非高峰时段执行累进制收费标准。

  三是优化景区停车服务收费政策。景区停车将原有按质量等级来区分,改为按照客流量、车流量区分为三档,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进入景区、公园停放车辆的免费时间从15分钟延长到30分钟。

  四、停车收费三个区域具体范围是什么?

  核心片区:京杭运河、太湖大道、沪宁铁路和春申路围合区域;贡湖大道、具区路、立信大道、高浪路围合区域。

  中心片区:核心片区以外,沪宁高速、雪梅路、京杭运河、望虞河、太湖、梁溪河、梁湖路、钱荣路、锡宜高速围合区域;锡澄高速、金惠路、锡澄路、江阴界围合区域;锡东大道、锡山大道、吼山南路、锡沪路围合区域。

  外围片区:核心片区、中心片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五、调整优化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的同时,增加了那些惠民措施?

  根据不同的停车设施性质实行不同的免费时长,住宅小区和机关事业单位2小时,医院45分钟,机场、车站30分钟,其他停车设施15分钟,基本满足接送、办事等短时需求。同时,增加夜间(20:00—7:00)道路停车免费政策(夜经济路段适当缩短免费时间)。为缓解城市支路周边老旧小区居民和部分厂区上班族停车难矛盾,明确支路停车泊位对周边居民和厂区上班族实行相对优惠的包月收费政策。

  六、新能源车有什么停车优惠?

      新能源车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1小时免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参照执行。

  七、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及备案有什么规定?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统一办法、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和调整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形式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各类停车服务收费的备案管理,备案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市区现有各类公共停车服务设施均需于2022年3月1日前到所在辖区发展改革委重新备案,并及时更换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网上办理登录网址:http://58.215.18.170:8922/login/wxtcc_login.aspx)

  八、收费公示牌有什么变化?

  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停车收费公示牌分两种颜色: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采用绿色公示牌。同时,统一市区收费公示牌的颜色、内容、尺寸、样式,添加了动态二维码。

  九、对停车设施的价格行为规范有哪些要求?

  (一)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停车收费公示牌应标明:收费单位名称、停车设施地点、泊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优惠政策、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经营者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三)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停车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须到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备案手续,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和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备案手续,并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严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十、调整优化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后,停车人的停车费用支出有什么变化?

  一是核心片区、中心片区相比原一类、二类区,范围有所扩展,经开区部分地区由原三类区变为核心片区,停车支出会有所增加。

  二是道路停车方面。停车支出以全天(24小时)计算,相比原收费支出降幅较大。

  三是社会事业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方面。停车费用以全天(24小时)计算,相比原收费标准小幅增加。

  十一、某停车设施在核心片区和中心片区都有出入口,如何计费?

  设有多个出入口的停车设施,只要任何一个出入口位于核心片区,该停车设施即按照核心片区收费标准执行,以此类推。

  十二、停车计费时间怎么计算?

  设置免费停放时间的收费停车设施,停车服务计费时间从免费停放时间结束后开始起算。

  例1:市民在中心片区干道停放蓝牌车44分钟,扣除15分钟免费停放时间,实收29分钟停车服务费,即按2元每半小时停车收费标准收取2元。

  例2:市民在车站停放蓝牌车20小时,扣除30分钟免费停放时间,实收19小时30分钟停车服务费,因车站12小时至24小时按12小时标准收费,即按5元每小时停车收费标准收取60元。



来源: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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