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政办发〔2018〕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决定》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保障作用,促进乡村振兴和新旧动能转换,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统筹保障发展空间
(一)统筹国土空间保护和开发利用。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加快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在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基础上,衔接各行业发展规划,为高质量发展预留足够空间。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引领作用,引导建设项目选址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避开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在集中建设区和开发区建设,减少建设项目用地的经济成本和行政成本。
(二)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各地要合理分解、布局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优先将重点建设项目和发展区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依据实际适时开展规划修改。对因评估不充分、预测不足造成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分解不科学的地区,报省政府批准后,可重新调整分解指标。对于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可借支开发区内预留用于远期建设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
(三)确保重点项目规划空间。在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用好、用足前提下,当年急需开工重点项目用地空间仍存在缺口的,市(州)政府可向省政府申请调剂。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未完成下达任务、前五年累计供地率低于65%的地区,不予启动该地区建设用地规模调剂工作。
二、优化资源配置机制,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四)建立省市共同保障机制。按照“市县保障为主、省级适度调配”的方式,统筹规划、计划等要素配置。对于国家和省交通、水利、能源、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点供”政策,由省补助1/3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剩余2/3规模由市、县从现有的发展空间中予以优先满足,对自愿购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省再奖励同等规模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补助和奖励指标在用地报批时直接核销使用。继续实行重点项目土地利用计划实报实销管理方式,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五)多渠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照“县域自行平衡、市域调剂补充”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市、县确实难以落实耕地占补的,可参与全省耕地占补指标交易平台购买异地指标落实。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允许通过旱改水和提质改造项目对水田面积和产能指标承诺补充。对省级以上稳增长重点建设项目,各县(市、区)应优先保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补充耕地经费标准根据补充耕地类型和粮食产能确定,补充耕地每亩5万元(其中水田每亩10万元),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1万元,合计确定补充耕地经费标准;允许对指标数量、水田面积、产能指标采取承诺补充,确实难以落实耕地占补的,可申请省级适度统筹和调剂。
(六)允许特定重点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符合自然资规〔2018〕3号文明确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市、县应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按规定报国家批准建设用地预审和用地手续。深度贫困县和深度贫困村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范围内,经批准可以纳入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范围。鼓励各地加快建设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为重点项目建设做好土地资源储备。
三、实施“增存挂钩”机制,盘活存量土地
(七)建立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挂钩机制。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下达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利用挂钩,市、县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化存量建设用地。自2018年开始,各地每年要对2015年底前形成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各消化20%。对两项任务均完成的市(州),省给予奖励;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暂停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八)加快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各地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工作,经确认批文失效和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撤销批文的建设用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其相应用地指标仍然有效。建立台账核销制度,对经确认批文失效和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撤销批文的,分别建立规划建设用地、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等指标台账,由省级统筹安排使用。
(九)多用途处置闲置土地。各地要坚持依法依规,以用为先,明确闲置土地处置原则、适用类型和盘活利用方式。对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及时调查认定,收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对非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应分清责任,按《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处置。闲置工业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其中,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适用五年过渡期政策;依据规划改变用途的,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四、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十)加快编制村级国土规划。统筹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等用地需求,科学划分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农村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可预留不超过5%的机动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在办理用地手续时直接核销使用。
(十一)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实行增减挂钩拆旧复垦项目区(含还建区)和建新区分离管理,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原则,依据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有序、稳妥开展拆旧复垦工作,拆旧复垦项目区实施方案由市(州)批准实施。经市(州)验收合格后,实行节余增减挂钩指标台账管理,在县域范围内按建新区建设时序分期使用,探索节余增减挂钩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交易。建新区用地报省政府批准,可使用拆旧复垦项目腾出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规划修改可与用地审批一并办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参照增减挂钩管理方式。
(十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农村地区宽度不超过8米的建设项目配套场内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认定。鼓励乡村旅游配套停车场用地优化建设方案,对不破坏耕作层的区域按农用地管理。
(十三)加大贫困地区政策项目资金倾斜力度。继续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指标交易。严格落实扶贫发展用地全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尽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不受指标限制应保尽保,扶贫搬迁用地全部纳入增减挂钩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保尽保。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地质灾害治理、地质勘查等项目、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
(十四)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总结提炼推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巩固农村集体土地“三块地”改革试点成果。鼓励武汉市等12个试点地区大胆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工作,稳定宅基地农村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盘活农村闲置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收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五、优化土地供给,促进新旧动能转换
(十五)积极支持新动能发展。对列入《湖北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储备库和建设库》的,以及各级政府确定的新旧动能转换项目用地,实行尽保快保。新动能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可确定主用途并根据主用途供地。主用途可依据建筑面积比重或功能的重要性确定,地价标准按照各用途分摊土地面积比例设定权重综合确定。对容积率达1.2及以上的新旧动能转换多层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经所在地市、县政府同意,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或分摊转让,市、县人民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受让方必须是从事符合所在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生产活动的科技企业或者工业企业。
(十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国家限制的或禁止的产业项目,严把建设用地预审和土地审批关口,控制资源消耗高、环境危害大、产能过剩多、经济结构不合理的旧动能项目准入。对煤炭、钢铁、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以及国家禁止供地的其他类项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相关部门认定的污染土地,一律不得供地。
(十七)大力促进旧动能向新动能转换。鼓励传统工业企业实施“零地技改”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地方给予产业资金支持。工业企业不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