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6〕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困境儿童优先为原则,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整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儿童保护等政策措施,坚持精准帮扶,实行分类施策,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省困境儿童保障服务能力,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强化家庭是儿童养育、保护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家庭环境。坚持政府主导,积极推动落实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2.分类保障,身心并重。以困境儿童的权利实现为核心,针对困境儿童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监护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分类保障政策。在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要加大关爱保护力度,为困境儿童提供更多的精神关爱,促使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3.部门协作,基层履职。构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网络,形成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权责一致、规范有序、信息共享、运行高效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坚持把基层作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心,明确基层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确保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地和困境儿童服务工作落实。
4.社会参与,专业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培育发展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相关社会组织,鼓励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等专业社工力量运用专业社工理念、方法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三)总体目标。
加快建立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立足基层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主要任务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为困境儿童营造安全无风险、生活有保障、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是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落实分类保障措施。
1.落实生活保障措施。将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确保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一定抚养能力但家庭生活困难的儿童,其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困境残疾儿童,按规定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各地要统筹做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落实医疗保障措施。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3.落实教育保障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继续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对幼儿园、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贫困户学生落实资助政策。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针对残疾儿童残疾状况和教育需求,就近就便解决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问题,采用多种形式,逐一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部),开展学前康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和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4.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按照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按照法律法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公安机关将儿童护送至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开始执行但公安机关仍未能协助落实亲属、其他成年人监护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联系民政部门安排临时监护。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决定机关或执行机关(或代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依法送养未成年人。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5.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强抢救性康复救助,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二)健全保障工作体系。
1.完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加快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工作网络。
县级人民政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及时监测、发现、处理困境儿童权益受侵害事件,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要依托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职责,指导村(居)委会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对困境儿童进行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教育、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以及残联组织、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等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要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和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初审困境儿童及家庭有关保障政策的申请,协助做好申请批准和资金发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妇女主任担任(兼任)的儿童福利主任或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择优选拔大学生村官、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聘请专业社工人才等,充实队伍,协助儿童福利主任开展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