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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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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全省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人民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金筹资机制
  (一)基金设立。
  设立省、市(州)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在市(州)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向市(州)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市(州)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按属地化原则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各级政府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省卫生部门牵头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审核认定和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的办法。
  四、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卫生部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基金监管。省、市(州)成立由卫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省、市(州)级审计部门每年度对同级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支付方式
  (一)申报。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助后,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采集填报有关患者身份等信息。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各医疗机构应将上一季度符合规定的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发生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报所在市卫生部门。
  (二)审核。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