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电〔2016〕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道采砂管理事关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生态安全。为保障正常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
(一)坚持属地管理。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打击非法采砂、砂场整治和涉砂船舶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二)健全责任体系。依据省政府与各地签订的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逐项落实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责任体系。市、县、乡、村层层签订落实责任状,逐级建立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加大考核力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促进责任落实。
(三)严格责任追究。加强监督检查,对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地方,要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启动追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禁公务人员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参与河道采砂活动,严禁公务人员充当“保护伞”插手干涉正常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擅自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滩地出租、转让,进行非法采砂取土活动,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切实强化河道采砂监管
(一)推进联合执法。各级政府牵头,建立健全水利、交通、海事、航道、公安、国土等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主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突发情况的应对与防范工作。积极构建跨区域的联动协作执法平台,打破行政区划管辖界限,在相邻水域、交界河段实行越界追逃、先查后移等管制措施,实现执法打击的无缝衔接。
(二)严打非法采砂。确定河道采砂重点监管河段、敏感水域,实施重点管控;对问题多发区域,靠前设立执法点,实行24小时监管。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该实施罚款、扣押、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采砂机具和船舶的,必须依法执行到位。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对非法采砂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制定巡查方案,发现非法采砂行为,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下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地方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者问题严重的地方,通报当地政府,重大事项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规范采砂许可。各地要根据管理权限科学编制本辖区河道采砂规划并严格执行。依法依规划依程序进行许可,引导、督促建设单位、采砂业主依法申报,合法开采。严禁未批先采、违规许可、越权许可。采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许可后现场监管,制定并落实现场监管方案。
三、加大涉砂船舶管理力度
(一)严管涉砂船舶。各级政府牵头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在建造、改装、移动、运输、安全生产等环节严管严控,构建涉砂船舶齐抓共管局面。船舶建造主管部门、港航海事等部门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