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鄂政发〔2010〕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普九”后切实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客观需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推进湖北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学生为着眼点,以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为核心,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主线,进一步巩固“普九”成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逐步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一)改革创新,科学决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工作模式和教学内容、教育方法、评价方式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用改革创新的办法解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管理部门、专家、学校、社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现改革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各市、州、县要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担负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职责,统筹义务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城镇建设和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统筹义务教育学校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统筹教育建设项目和社会建设项目,形成工作合力。
(三)以县为主,加强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承担主要职责,要认真履行调整布局、建设学校、投入经费等责任。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各项工作。
(四)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扶持薄弱,从师资建设、生源均衡等方面重点突破。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步实施,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推进,逐步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三、发展目标
(一)教育质量一体化。建立健全学校、学生、教师、教学四位一体的评价机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学校生源得到均衡分布,办学质量差距逐步缩小,整体教育质量明显提高,有效缓解各类择校现象。
(二)师资配备均衡化。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教师编制配备,确保教师补充渠道畅通、科学。进一步完善县域内教师定期交流机制和培养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基础设施标准化。学校数量、规模满足生源变化的需求,教学设施设备配备水平进一步提高,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改善。
通过实现以上目标,使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在师资水平、生源分布、教育质量等方面基本均衡,切实体现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平等性原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四、政策措施
(一)实施“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工程”。
1.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创新德育工作方式,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德育基地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校本教研制度,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深化课程改革,创新教学模式,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全面落实国家课程计划,开足开齐国家课程,开好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注重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深入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实行初中毕业体育考试制度和大课间体育活动,保证中小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在中小学生中广泛开展“大家唱、大家跳”集体合唱、校园集体舞活动。实施“走进艺术”教育计划,组织专业艺术工作者到学校开展艺术普及活动,推进校园文化建设。
2.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落实义务教育学生就近入学、免试入学制度,妥善解决中小学生“择校”问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每所公办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学校要按照规定接收学生,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进一步完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考试制度,改革高中招生办法,建立和完善优质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制度,并逐步扩大分配比例。
3.深化评价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学校、学生、教师、教学四位一体的评价制度。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学生学习和成长综合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逐步建立教师发展评价体系,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建立完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和素质教育导向机制,促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
4.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创建活动,进一步治理学校乱收费行为。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重点、等级等称号评选活动。学校应当按照随机原则合理编班,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班额,有效解决“大班额”问题。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学校和教师不得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二)实施“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程”。
1.推进县域内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各地要制定并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促进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要综合考虑农村学校规模小、成班率低等特点,适度调整乡镇以下学校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县域内中小学间教师编制可统筹使用,促进县域内公办学校之间的教师资源配置大体均衡。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可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统筹使用部分专任教师编制和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后,根据需要直接将其调配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使用。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实现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
2.改革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管理办法。省教育厅要牵头制定校长岗位条件和岗位考评制度,提高校长队伍的专业化水平。逐步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的行政级别,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和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3-5年,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2届的校长原则上要在本县(市、区)内交流。重点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的校长队伍建设,有计划地从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选派管理干部充实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领导班子。有计划地选派农村乡镇学校校长到教育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3.改革完善教师的补充、交流和培训机制。加大“三支一扶”工作力度,深入实施“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每年选派不少于2000名大学毕业生到乡镇学校任教。改革教师招聘制度,今后义务教育学校新进教师主要从服务期满的资教生(特岗生)和免费师范生中招聘录用。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师资配备,在有合格师资来源的情况下不得“有编不补”、“有岗不聘”。建立完善城乡教师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明确教师交流的年限、范围和方式,鼓励城镇教师主要是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定期到农村学校支教。特级教师、湖北名师、副高以上职称教师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自愿到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任教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延退。加强教师培训工作,县(市、区)应按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4.切实保障和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应该享受的工资和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必须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大对农村教师,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学校的扶持力度,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艰苦、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适当提高;加快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不断改善农村教师的生活条件;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时,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予以适度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