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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10〕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5〕4号规定,

 1.建议删除第六条“凡在三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2.删除第八条第一段“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3.删除第九条第四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段“高危行业企业必须按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对没有缴存或者没有足额缴存的坚决实施处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企业用已缴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试点。”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决定予以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遏制重大以上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铁的标准、铁的面孔、铁的手腕,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严格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严格规章制度,严格安全标准,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追究,切实减少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要制定企业主体责任评定标准及考评办法,建立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落实。要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保证其收入水平高于其他同层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资源勘查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省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中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省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重大隐患由挂牌督办机构和单位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凡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监管执法力度。要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进行核查、评估,并分类分级建档。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专家排查隐患制度,建立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及公告制度;在新闻媒体设立重大隐患曝光台,建立企业重大隐患“黑名单”制度;每年确定一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督促责任单位抓好整改。对已整改的重大隐患由企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组织专家,实施评估验收。建立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建立安全隐患投诉举报制度。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激励约束机制,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对重大隐患治理效果好的地方给予奖励;将重大隐患治理与企业用地审批、信用评级、品牌创建挂钩,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实行制裁,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进一步强化领导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

  企业应制定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值班和轮流现场带班计划,并按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井工开采的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人员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露天开采的矿山要有矿领导人员与职工同时到达作业现场,同时离开作业现场。企业领导人员值班、带班,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和带班记录。对无企业领导人员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值班和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培训和安全资格管理

  企业应制订并落实培训计划。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培训、严格考核、严格发证,做到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六、进一步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企业标准化三年行动计划。全面完成企业安全状况级别认定,全面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和工商、税务、金融、保险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约束机制,并实施分类整改和级别升降。凡在三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建立企业安全诚信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将履行主体责任的内容和达到的程度公开向企业员工和社会承诺,接受企业员工和社会监督。

  七、进一步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技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职责。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应有一定比例。

  八、进一步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严格执行国家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本通知印发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于本通知印发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软件,设立隐患排查整改信息库、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库、职业危害信息库、主要设施设备信息库,为安全决策提供科学、翔实的依据。进一步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煤矿要合理采掘部署,坚持以风定产,抓好“一通三防”,推广正规采煤方法、单体液压支护、光面爆破、锚网喷联合支护、吊挂人车等煤矿安全生产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非煤矿山应推广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采空区尾矿胶接充填、帷幕注浆;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加速15种危险工艺生产装置自动化和控制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加油气(站)油气回收和阻隔防爆技术,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

  九、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加强监管力量和装备建设。切实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市州要组建监管执法支队,各县(市、区)要组建监管执法大队。各级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装备建设配套资金,逐年增加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力量建设,每个乡镇要配备安全监管员,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大力推进委托乡镇执法。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县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在鄂、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财政、经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项目用地审批、专项资金扶持、品牌创建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得组织项目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企业应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否则必须停产;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