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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关于全面深化粮食流通改革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关于全面深化粮食流通改革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4〕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粮食局《关于全面深化粮食流通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30日

  关于全面深化粮食流通改革的意见

  省粮食局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消除体制机制障碍,确保2020年建成全省地方粮食收储、粮食仓储物流、“放心粮油”市场、粮油产业支撑、粮食流通监管五大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现就全面深化我省粮食流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创新地方储备粮管理体制机制

  (一)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体制。突出地方储备粮保应急、控粮价、稳市场的功能。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由省、市、县三级管理,以省级储备为主。进一步理顺地方储备粮行政管理与业务经营关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储备粮的监管、指导和服务,不干预承储企业日常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储备粮补贴或向承储企业摊派费用。

  (二)优化地方储备粮布局。大力支持省储备粮管理企业整合资源,做强做大,为省政府调控粮食市场提供保障。结合国家调整地方储备粮规模和相关政策规定,统筹口粮供应与粮食产业发展,推动原粮储备适度向主产区集中,调动主产区积极性。

  (三)探索推进地方储备粮承储主体多元化。落实《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开展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在坚持地方储备粮合理布局的前提下,省级储备粮逐步实行集中管理。省级商业储备粮主要委托粮油加工龙头企业承储,积极开展公开竞争选择承储企业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四)改革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制。推进粮食收储企业政策性粮食储备与商业性粮食经营业务分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主要从事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继续推进地方储备粮公开竞价交易。在坚持政府对地方储备粮所有权、动用权和监管权不变的前提下,大胆创新经营方式,推动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与其他粮食市场主体合作,积极探索原粮储备与成品粮储备相结合、储备轮换与加工转化相结合、储备经营与“放心粮油”市场供应相结合等方式,搞活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完善储备粮轮换机制,强化轮换风险管理。鼓励省内粮食主销区与主产区加强储备业务合作,支持省内主销区到产区建立粮食储备。推动与省外粮食主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

  二、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五)推进县域国有粮食企业产权改革。按照“一县一企、一企多点”模式,推进县域国有粮食企业重组整合,支持每个县市以中心粮库、骨干收纳库为基础,组建一家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收储企业,并结合地域实际,优化仓储设施布局,保留必要的骨干收纳库点。依法落实企业土地出让变性和确权登记,明晰产权,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其他国有粮食资产放开搞活,通过租赁、出售、股份合作、破产等多种途径,依法依规处置,逐步退出国有粮食序列。处置资产收益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的意见》(鄂政发〔2013〕54号),主要用于企业改革和粮食流通产业发展。

  (六)支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和推动粮食企业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前提下,大胆吸收社会资本特别是粮油加工龙头企业资本入股,推动企业资产资本化、产权多元化。

  (七)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国有粮食企业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完善经营管理机制,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实现干部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促进多元粮食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八)支持各类粮食经营主体开展政策性粮食收储。消除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对非国有企业的限制,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策性粮食收储,培育和规范粮食经纪人队伍,实现中央和地方、国有和各类民营粮食企业及粮食经纪人的优势互补。

  (九)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参与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突破所有制界线,鼓励和支持多元市场主体建设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建设粮食清理、烘干、收储设施,逐步扩大和提升社会仓储能力,促进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快速健康发展。

  (十)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新型粮油市场体系构建。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