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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建立可选择、能转换、可接续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受益面,顺利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奋斗目标,现就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覆盖范围

  在城镇居住的居民,除国家规定必须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外,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建立可选择的筹资和待遇标准

  按照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选择医保体系的要求,建立可选择筹资和待遇标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城镇居民按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和实际医疗保障需求自由选择下列两档次之一的筹资标准及相对应的待遇水平。

  (一)筹资标准。第一档次筹资标准为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目前可暂按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未成年人筹资标准执行;第二档次筹资标准为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目前可暂按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成年人筹资标准执行,以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再做相应调整。以上各档筹资标准均含各级财政相应补助,财政补助标准按现行补助政策和补助渠道不变。

  (二)待遇标准。选择第一档次筹资标准的,在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80%、60%、50%、4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选择第二档次筹资标准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乡镇卫生院的为80%,在其它医疗机构就医的比第一档次分别提高15个百分点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各地要积极探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的解决办法,尽可能缓解困难群体自付压力大的矛盾。适当降低各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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