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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鄂政发〔2007〕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构建和谐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生活救助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实行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积极筹集保障资金,科学确定保障规模及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促进农村和谐发展。“十一五”期末,在全省普遍建立政策完善、标准合理、资金稳定、管理规范的农村低保制度。

二、保障标准和保障范围

(一)保障标准。各地要本着既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帮助他们开展劳动自救的原则,综合考虑其困难程度、致贫原因、劳动力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保障标准,合理核定家庭补助水平。农村低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标准(2006年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为693元),具体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维持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居住和就医费用,适当考虑用水、用电、燃料等费用,并参照当地农村群众实际生活水平研究确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农村低保标准随着当地农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

(二)保障范围。凡我省行政区域内,持有本省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均有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权利。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养(抚养)关系、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正在服兵役人员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当前,农村低保重点保障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缺少劳动力以及生存环境较差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家庭。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农村困难群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3.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5.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或拒绝核查的;

7.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的。

三、家庭收入计算

农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收入计算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口径计算为准。家庭年收入以申请对象提出保障待遇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其中,货币收入具体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养(抚养)费;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农民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见义勇为奖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

8.独生子女费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9.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办理程序: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户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含有农业户口居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村两榜公示。

(一)个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