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3〕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全面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把握基本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强化政策措施,完善工作机制
(一)完善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地要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省民政厅要在2013年9月底前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具体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与评估办法。
(二)科学制定和调整保障标准。
各地要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采用消费支出比例法,明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占当地城乡居民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比例,制定和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各市、州可研究制定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三)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授权调查核实。
规范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方式、内容和参加人员。
规范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县级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评议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示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县级民政部门应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规范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各地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于每月10日前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代发金融机构要提供优质无偿服务。
(四)建立核对机制。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省、市、县分别成立核对中心,落实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与电子政务中心信息共享的核对平台。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省民政厅负责建设省级信息核对平台,制定具体的信息核对和查询办法,并负责跨市(州)的信息查询工作。市、县两级相应开展核对工作。到“十二五”末,全省要全面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五)加强动态管理。
2013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核查。对“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上报的核查结果进行动态管理。
(六)健全监管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各县(市、区)要建立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查处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政策给予支持。
(七)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2013年底前,省、市、县三级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公开监督咨询举报电话。对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省民政厅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部门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