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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5〕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号)精神,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切实降低虚高药价,加快公立医院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主体作用。

  (一)坚持四项原则。坚持“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四项原则。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分别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平台)和省医疗机构网上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平台)上采购药品,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有序衔接,分类制定采购目录,实现采购过程公开透明。

  (二)采取五项措施。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五项措施,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明确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以带量采购方式降低药品价格,采取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的双信封评价方法,对招标、采购、配送、结算实施全过程监管。

  (三)落实五项分类采购。落实“带量采购、谈判采购、直接挂网采购、定点生产、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等五项分类采购。

  (四)做到四个“有利于”。通过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做到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实行分类采购

  (五)合理编制采购目录。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均应通过二级以上平台采购(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医院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省基本药物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采购计划和预算,按品规的采购金额排序,同时依据我省基本药物目录、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等,原则上按照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合理编制省级药品采购目录,分类列明带量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等。药品采购计划和预算要向社会公布,增强省级药品采购目录编制透明度,逐步提高编制目录的信息化水平。

  (六)带量采购药品。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根据采购计划和预算,将药品采购总金额排序不低于80%的3家及以上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纳入双信封评审。对此类药品投标的生产企业同时进行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评审,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情况、行业排名、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市场信誉、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将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地区)上市销售,并在我国按此标准生产的制剂作为重要指标。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企业方可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在商务标书评审中,同一个竞价分组按报价由低到高选择中标企业和候选中标企业。根据医院上报的采购计划和预算,合理确定竞价分组和中标企业数量,落实带量采购、量价挂钩。

  对药品采购总金额排序不低于80%、仅有1~2家企业投标的药品,发挥二级以上平台的服务功能和集中批量采购优势,公开每个品规的采购数量、金额和生产企业经济技术标书相关指标得分,由医院(或联合体)和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网上议定采购价格,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挂网价格。挂网价格为二级以上平台综合全国中标价格数据、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及通过剂型、规格差比得到的最低价。

  二级以上平台要建立供需双方信息公开制度,收集并公布本省公立医院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其他省(区、市)集中采购最新交易价格,定期调整中标价格和挂网价格,为购销双方提供及时全面的市场信息服务,由供需双方进行议价形成市场主导的价格。重点调整采购金额靠前药品、抗菌药物、辅助用药和中药注射剂的价格,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多家医院组成采购联合体进行采购,发挥批量采购的优势,逐步探索部分品种全省单一来源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二级以上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制定。

  (七)谈判采购药品。对国家谈判的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国家谈判价格即为挂网价格,由二级以上平台按照程序挂网供医院采购。对一时不能纳入谈判试点的药品,继续探索以省为单位的量价挂钩、价格合理的集中采购实现路径和方式,充分利用历史中标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联动,降低药品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八)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由省卫生计生委根据临床需求、供应情况并结合我省用药实际,制定相关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由二级以上平台根据我省实际购销价格和其他省(区、市)集中采购最新交易价格,结合全省供应情况制定挂网价格供医院议价采购。常用低价药品按现行规定采购。

  (九)定点生产药品。对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在二级以上平台直接挂网,医疗机构按照国家统一采购价格直接采购。对以上四种方式均无法采购到的临床急需的急(抢)救用药、特殊用药,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省级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

  (十)其他药品。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为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研发创新,保障临床特殊用药需求,对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经药物经济学和循证医学评价后纳入省药品集中采购范围,挂网价格为全国各省(区、市)中标价及剂型、规格差比得到的最低价格。二级以上平台要密切关注备案药品使用和价格情况,及时提出价格调整建议。

  三、改进药款结算方式

  (十一)加强购销合同管理。医院采购药品应在二级以上平台签订电子合同,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应是采购计划申报的一个采购周期的全部采购量,采购量完成80%方可发起下次采购。

  (十二)规范药品货款支付。医院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鼓励医院在二级以上平台上支付货款,完善二级以上平台线上和线下支付功能,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四、加强药品配送管理

  (十三)明确药品配送责任。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院。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在二级以上平台注册,注册审核情况向社会公开。二级以上平台应及时公布每家医院的配送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药品生产企业可同时委托多家配送企业参与配送,由医院从中选择配送企业,以提高配送效率。

  (十四)创新药品配送方式。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统筹做好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