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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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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3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惠民生、稳增长、促发展为目标,强化工作责任和政策落实,进一步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2015-2017年,全省计划改造包括城镇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120万套左右(其中2016年改造39万套以上),改造农村危房30万户。各地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加大棚改安置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二、大力推进改造建设,完善配套基础设施

  (一)加大城镇棚改力度。各地要全面摸清各类棚户区住房底数,认真测算棚改安置房建设、货币化安置资金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投资,抓紧编制2015-2017年棚改计划实施方案。要把城镇危房改造纳入棚改政策范围,2017年底前完成城镇D级危楼改造,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要将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及城边村纳入改造范围,统筹安排。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拆改结合,按照绿色环保理念,将房屋维修改造、环境综合整治、配套设施完善和建筑节能有机结合,改善人居环境。将分散在棚户区范围内的零星商业用房、旧厂房和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一并纳入棚改政策支持范围,促进棚改顺利推进。城镇棚改范围逐步向重点镇、四化同步镇和有条件的建制镇延伸,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进一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各地要把城镇棚改计划放在城市、城镇发展的大局中统筹考虑,综合运用国家对海绵城市、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的投资政策,统筹规划、互相协调、综合配套。要抓紧编制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计划项目要与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紧密结合,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2014年底前开工的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列出清单,纳入本地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明确各年度建设任务。

  (三)全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各地要科学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到改造一户、核销一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由县级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农户。要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坚持整体推进与精准到户相结合、各方支持与农户自身奋斗相结合,加快推进农村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完善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满足国家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和抗震安全基本要求,防止改成新的危房,确保新建住房选址科学、居住安全,符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加强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保护,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注重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

  (四)加快改造项目建设进度。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依法合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保障棚改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简化程序,建立棚改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对符合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并联审批,提高效率。建立棚改项目台账,即时跟踪管理,加快工程进度。全面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终身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三、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商品房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市(州)和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且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应立足市场,通过市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房源。存量商品房源不能满足安置需求时,货币化安置可向开发企业订购安置房。各地要制订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或操作细则,规范运作程序,健全征收房屋补偿市场评估机制,细化评估流程,货币化补偿标准要充分体现市场价格。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棚改货币化安置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办法由省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对农村危房改造按照不低于国家补助资金的30%落实省级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地方政府也要统筹资金保证需要。各地对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棚改征收协议的棚户区居民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奖励。对选择货币化安置居民购置普通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或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购买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后,可由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对居民给予购房补贴。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对棚改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进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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