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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8〕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8〕80号)精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坚持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主要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州)统筹、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责任体系,健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确保积极稳妥推进。

  (二)明确规范重点。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

  (三)制订设置标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教育部门会同当地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并向省级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设置校外培训机构,包括在本省范围内开设分支机构(含培训点),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场所条件。

  (1)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具有良好的光照和通风条件;

  (2)场所配备安全的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3)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简易住房、无产权证房屋等作为办学场所;

  (4)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2.师资条件。

  (1)应当根据所开设教育项目及规模,配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任教和从事管理工作,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提供场地等条件;

  (2)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专业素养和相应的培训能力;

  (3)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4)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所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5)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3.管理条件。

  (1)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2)应当依法制定机构章程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3)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安全设施建设,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四)依法审批登记。

  1.审批登记。依法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报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2.资质审查。教育部门应对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具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

  (五)规范培训行为。

  1.公开培训项目。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要在开班培训前15日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规范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留作业、不得借培训向学生推销资料和相关用品;严禁组织举办或与学校、其它机构联合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与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相关的竞赛活动或者考试、测试活动及进行排名。

  3.严格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4.规范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5.规范宣传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准确真实、规范合法。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机构全称、办学许可证号、培训地址、开设课程、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要在开班培训前15日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虚假广告引诱学生参加培训,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六)加强监督管理。

  1.明确监管责任。坚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卫生、食品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经信、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2.落实年检和年报报送制度。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