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6〕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23日
湖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为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促进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起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城乡一体,突出重点。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建立并逐步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等享受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政策。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中央、省级资金重点向农村及贫困地区倾斜,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创新机制,推进改革。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信息、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管。认真落实义务教育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明确各级政府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分担比例。健全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等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规范管理水平。
(四)注重绩效,落实奖罚。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检查督办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省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围绕地方落实分担责任、资金监管、使用绩效等方面,定期开展保障机制实施工作综合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相关教育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以奖励先进、激励后进。
二、实施内容
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根据中央统一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对民办学校学生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给予免除学杂费补助,用于冲减就读学生学杂费。现行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参西地区”)中央和地方按8∶2比例分担,其它地区按6∶4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参西地区”及神农架林区、武当山特区按照省级承担98%、县级承担2%的比例分担;农业县市和享受农业县市待遇的区按照省、县(市、区)7∶3比例分担;其它城市辖区按照省、市、区3∶4∶3比例分担。
(二)统一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按照“省级集中采购、统一发放,课前到书、人手一套”的要求,统一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发放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含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省定地方课程(含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廉洁教育等)所需资金由省级全额承担,市县确定的地方课程所需资金由市县全额承担。
(三)统一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补助面按寄宿学生总量的31%核定。具体为:区分“参西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地区、城市辖区,分别按寄宿生总量的40%、25%、15%左右的比例核定。各地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分布情况,按规定程序落实到人,城乡学生执行同一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5∶5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全部由省级承担。
(四)健全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继续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计补面积和补助标准执行中央统一规定,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5∶5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参西地区”及神农架林区、武当山特区按照省级承担98%、县级承担2%的比例分担;农业县市和享受农业县市待遇的区按照省、县(市、区)7∶3比例分担;其它城市辖区按照省、市、区3∶4∶3比例分担。
城市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建立,按照隶属关系,由学校所在市、区政府负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后,中央、省将按照比例负担城市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原来由市、区承担的部分城市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必须全额调整用于建立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等方面,不得“上进下退”,保证各级政府义务教育投入只增不减。
(五)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在中央继续对中西部地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继续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