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7〕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工作要求,按照省委“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总体部署,为扎实推进我省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实现城镇困难职工与全省人民同步迈入小康社会的目标,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按照省十一次党代会的安排部署,以建档立卡城镇困难职工家庭为主要对象,以精准识别、因户施策、精准帮扶为工作重点,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精准聚焦”的原则,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体制,形成源头解困、动态脱困、应急救助、常态帮扶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引导、项目支撑、结对帮扶、社会保障的工作合力,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确保到2020年城镇困难职工脱困,与全省同步迈入小康社会。
二、目标任务
2017年至2019年,每年完成30%以上建档立卡城镇困难职工的解困脱困任务,对于新产生的城镇困难职工要按照建档标准同步建档立卡、同步实施帮扶、同步解困脱困,确保到2020年前全面完成解困脱困任务。
解困脱困标准是指通过有关部门精准帮扶和制度保障,建档立卡的城镇困难职工家庭实现“两有五保障”(有吃、有穿,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险、住房有保障)。
——对于因收入低导致生活困难的城镇困难职工,推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兜底保障。
——对于因病、因灾、子女上学、下岗失业等因素致困的城镇困难职工家庭重在解困,利用各种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缓解困难。
——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既要帮助城镇困难职工家庭解决当前困难,做到无基本生活之忧,又要帮助他们脱困,走上致富之路。
三、工作对象
主要包括五类:一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家庭;二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含),但由于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家庭;三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含),但因职工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家庭;四是长期居住在城市且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纳入解困脱困范畴(已纳入农村扶贫对象的除外);五是针对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际,在化解过剩产能中新产生的城镇困难职工,在建档立卡的基础上,纳入解困脱困范畴。
四、工作措施
(一)精准识别,建档立卡。
按照“分级负责、精准识别、一户一档、动态管理”的原则,全面深入摸底排查,为城镇困难职工建立档案、发放联系卡,建立“一帮一”结对帮扶制度,纳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与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管理平台联网,共享城镇困难职工信息数据,实现在档城镇困难职工档案动态化管理,准确掌握职工基本情况、致困原因、脱困诉求等,深入分析致困原因,找准解困脱困措施,做到一户一档案、一户一计划、一户一措施。(牵头单位:省总工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
(二)分类帮扶,精准施策。
1.实施就业解困脱困。对有劳动能力的困难下岗职工,要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式,以就业解困一批。对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分流企业的职工,要摸清分流职工底数,建立精准到企、具体到人的基础台账,了解职工的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对有培训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企业职工,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在参加技能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按规定在公益性岗位实行优先安排。(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2.实施创业解困脱困。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完善创新小额信贷到户解困形式,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3.落实社保政策解困脱困。对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中断社会保险或没有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的城镇困难职工,重点帮助其落实各项社保政策,实现制度保障。困难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督促企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转移和待遇落实;督促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确保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困难职工,要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因无法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工伤保险待遇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城镇职工,重点落实好有关待遇;高度关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困难职工,做好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合力推动和监督企业贯彻落实好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困难职工社保权益。(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4.健全完善医疗帮扶制度解困脱困。健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将因病致困的城镇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各类政策资源对城镇困难职工的全面覆盖。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提高重大疾病救助水平,推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推进“费用+病种”的医疗救助模式,逐步提高重特大疾病患者的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最大限度地组织动员城镇困难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将大病城镇困难职工全部纳入职工医疗互助范围,提高他们的抗风险能力。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救助患重特大疾病城镇困难职工,鼓励慈善机构给予相关特殊病种免费救治。(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