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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建立湖北省科技报告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建立湖北省科技报告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5〕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科技厅《关于建立湖北省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5月25日

  关于建立湖北省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精神,加快我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科技创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深入贯彻《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以服务自主创新为根本目标,以科技报告体系建设为主要任务,以促进科技报告规范产生、持续积累、集中收藏和开放共享为主线,充分利用现有机构和渠道,在借鉴国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开放共享、规范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我省统一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体系,形成科学、合理、规范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基本建成覆盖省、市财政科技投入的统一科技报告体系,并成为国家科技报告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全省科技管理、科技决策、科技创新提供基础信息支持。

  (三)基本原则。

  以用为本、开放共享。在做好科技报告分级分类和安全管理的同时,把强化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提升科研活动的产出效益。

  统一标准、规范实施。严格执行科技报告国家标准,在全省范围内规范科技报告的撰写、积累和共享。

  分步实施、试点先行。采取循序渐进、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的方式,通过先行试点摸索规律、积累经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基金)试点先行,逐步在全省推进实施。

  二、建立管理体系,强化各方责任

  (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报告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牵头拟定我省科技报告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各市州、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全省科技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科技部报送非涉密和解密的科技报告。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科技计划管理范畴,制定科技报告质量评价标准,积极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培训和宣传,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考核。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制度,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科研管理范畴,将其作为科技产出统计、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组织、督促科研人员按要求撰写科技报告,统筹协调项目参与单位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对本单位拟呈交的科技报告进行审核,并及时向项目主管机构呈交科技报告。

  (三)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撰写科技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应增强责任意识,将撰写合格的科技报告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科研合同或任务书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在科研工作中应积极借鉴、参考已有科技报告,高起点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四)科技报告专业机构。省科技厅委托科技报告专业机构负责全省科技报告的接收、保存和管理,并向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对科技报告质量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