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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 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条款修订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0-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本文附件的有关项目进行如下增补:
  (一)增补批发、零售农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有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见附件3);
  (二)对附件5《全市统一的屠宰、肉类加工类产品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增补产品类型为“西装兔”、“鸽子(去毛、去内脏)”、“猪血”、“猪毛”、“腌腊羊肉”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见附件4)。
35号公告第二条中“试点纳税人应在试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增值税申报之后的当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除标准备案手续”修改为“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市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我市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抵扣。
批发、零售的农产品类别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执行;蜂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类别(代码C1499)执行;酿造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62)执行;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屠宰及肉类加工”类别(代码C135)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的扣除标准核定采取备案制。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分类按照《批发、零售的农产品分类表》(见附件1)中“农产品类别”的“小类”执行,试点纳税人应在试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后的当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除标准备案手续,报送如下资料: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试点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不核算农产品损耗的,其扣除标准应核定为“零”;核算农产品损耗的,应按照实际损耗核定其扣除标准。
三、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以下产品实行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
(一)蜂产品(见附件3)。
(二)酿造产品和相关产品(见附件4)。
(三)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和相关产品(见附件5)。
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区别不同产品的类型和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依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中所适用的产品类型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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