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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公积金通〔2018〕40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

现将《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函﹝2018﹞111号)转发给你们,一并通知如下:

一、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720元;

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720元。

以上事项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