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异地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东公积金委〔2015〕4号
各有关单位、住房
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及《
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
建金〔2015〕1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及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
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异地贷款相关政策,具体如下:
一、职工家庭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再次申请住房
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二、全面推行异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