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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甘国税函发〔2009〕16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5-26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221号
)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汇总纳税政策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处)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9〕221号
USHUI.NET
®
提示: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
)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
®
提示: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
规定,
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法
》及其
实施条例
,加强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现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
企业所得税
。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不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8〕28号
)
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
企业所得税
款计算和缴纳问题
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
国税发〔2008〕28号
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
国税发〔2008〕28号
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
企业所得税
款。
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除
《
国务院关于实施
企业所得税
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
国发〔2007〕39号
)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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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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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所[2008]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8]10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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