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国税函〔2007〕445号
各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已取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免税饲料产品后续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饲料经营企业(指商贸流通环节)经销的进口饲料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可享受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饲料经营企业经销的饲料未能取得生产企业提供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凡经销的饲料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可由饲料经营企业自行到指定的省级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办理质量检验并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