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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3-09-10粤财法〔2013〕4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根据财税〔2012〕30号文有关规定,现就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的认定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

  二、关于对饮水工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事宜

  对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涉及的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饮水工程运营单位分别提供饮水工程的房产证、产权转移书据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按规定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向农村供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有关事宜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可根据供水用户信息对农村居民供水收入予以区分。

  (二)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申请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公告2013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四、关于饮水工程新建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问题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手续。

  五、关于向农村居民供水的认定及资料提供

  饮水工程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居民”,是指民政部门确认的村民委员会辖下的村民,居住在该村民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