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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6〕19号                 2016-02-25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巩固提升,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给予税收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