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0〕750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0年6月18日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和《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处置收入,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二)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省财政的国有资产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以及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负责收缴和监管。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划解至省国库或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全部划解省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划解省财政专户,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审批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和处置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三章 缴库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取得国有资产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方式进行上缴:
(一)对已纳入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
(二)对未纳入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由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将其增加为执收单位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时,使用以下政府收入科目(以后年度的缴款可对照当年的政府收入科目确定):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103070601)”科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3)”科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所得收入,使用“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103070699)”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