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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八条意见【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八条意见【全文废止】
湖政办发〔2019〕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湖政办发〔2021〕29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5〕49号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湖政办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电商化发展。对开展涉农产品线上销售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再每提高500万元,追加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新型农业主体电商化应用。对开展农产品线上销售的农业经营主体,年度网络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中,生鲜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支持农村电商创业创新。对开展农产品线上销售的经营主体,年度网络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双创”点,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鼓励各类农业主体开展创业创新,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组织开展各类农村电商创业创新大赛或活动。

  四、支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创建。每年认定一批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社区),每个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