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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部分条款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部分条款失效】
浙政办发〔2019〕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22〕25号规定,第一条规定,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3〕58号规定,

(一)将第一部分“在全省范围内(含宁波市)制造业行业纳税人统一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21年12月31日前,A、B两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减免100%、80%,C、D两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优惠。《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中确定的第一类企业对应A类企业,第二类企业对应B类企业,第三类企业对应C、D两类企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制定房产税减免政策”删去。

(二)将第三部分中的“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规定的相应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删去,“提高”统一修改为“加收”。

(三)将第七部分中的“各市、县(市、区)建立与企业亩均效益挂钩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优先支持A、B两类企业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奖补政策,可根据实际提高A类企业享受补助比例,扶持、服务优质制造业企业做强做大”修改为“各市、县(市、区)建立与企业亩均效益挂钩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优先支持A、B两类企业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奖补政策,可根据实际提高A类企业享受补助比例,扶持、服务优质制造业企业做强做大;可对制造业行业A、B两类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依法依规推进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分类分业、公开公示的A、B、C、D四类“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含宁波市)制造业行业纳税人统一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21年12月31日前,A、B两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减免100%、80%,C、D两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优惠。《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1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2]153号)中确定的第一类企业对应A类企业,第二类企业对应B类企业,第三类企业对应C、D两类企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制定房产税减免政策。(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省经信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以下工作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用地机制。建立存量工业用地“退二优二、区域平衡”机制,将“三改一拆”、土地综合整治等盘活的可用存量工业用地或指标,优先用于工业项目,优先支持A、B两类企业的用地需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用地成本,鼓励各地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等,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可在A、B两类企业中优先试行。(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三、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用能机制。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用能成本。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优先安排A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D类企业不得参与。实行有序用电时,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障A类企业用电需求。

严格落实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其中: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等行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规定的相应电价,每千瓦时分别加收0.10元和0.30元;钢铁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收0.10元和0.50元;水泥行业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收0.40元。同时,对除执行差别电价以外的水泥、钢铁行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


在严格执行国家差别化电价政策的同时,各地可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需求,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行业范围,对行业内D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其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收幅度不得超过0.50元。各县(市、区)要规范差别化电价政策实施程序,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认定执行,对新增或调整的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的行业名称、类别划分标准、价格等内容,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主流媒体进行公示,并在公示结束1个月内报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备案。

企业差别化天然气价格政策可参照企业差别化电价政策执行,对A类企业的用气价格予以优惠,对D类企业的用气价格不予优惠,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

四、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排污机制。各地可结合区域生态环境承载力、行业环境污染特征和企业排污实际,确定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核算办法,核定A、B、C、D四类企业排污许可总量指标。根据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建立分类分档的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差别化机制。对A、B两类企业的年度减排比例可低于当地工业平均削减比例,在排污权指标保障、排污权抵押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C类企业的减排任务按当地工业平均削减比例确定;D类企业的减排任务高于当地工业平均削减比例,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五、完善制造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