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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医保【2020】2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胡白,0871—63886062

云南省财政厅:杜坤香,0871—63625593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马芳华,0871—63649355

 

附件: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附件

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落实《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办发〔2020〕5号)要求,在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不受影响基础上,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等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

经扣减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应支付待遇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可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应针对本统筹区各参保企业经营情况,分类制定减征方案和医保基金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和医保基金可持续。

(一)减半征收期限。自2020年2月起实施,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减征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不得延后执行,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区确定。实施减征只能是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在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内。

(二)减半征收费用核定及退费。减半征收标准按照职工医保单位应缴部分总额的一半核定,对核定后的应缴费额进行征缴。2020年2月已征缴职工医保费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直接按程序依职权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

(三)参保人当期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医保保费减半征收期间,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划账比例)保持不变。

二、实施职工医保费缓缴

(一)缓缴范围。对受疫情影响,经减征等帮扶措施后,缴费仍有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职工医保费。

(二)缓缴期限。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实施缓缴的统筹区确定,缓缴时间不得跨过2020年12月31日。

(三)缓缴办理。申请缓缴的企业,应向参保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资产负债表等材料。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收取申请材料后,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同时报同级税务部门。

(四)缓缴期间待遇保障不受影响。企业在缓缴期间,职工医保系统设置为视同缴费状态,除不划拨个人账户资金外,各项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缓缴期满后,职工医保费统一补缴,医保经办机构补划个人账户,不收取滞纳金;缓缴期满未补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实行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期

(一)延长缴费期限。2020年度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期延长至2020年6月25日。

(二)延长缴费期间待遇保障。在缴费截止期前,缴纳参保费的城乡居民,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缴纳保费前产生的2020年1月1日以来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缴纳保费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相关法规